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度催字第21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催字第21號
- 聲請人
- 鋐輪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代理人
- 乙○○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民事庭法 官 蔡岱霖
┌─────────────────────────────────────────────────┐│支票附表:98年度催字第21號│├──┬─────────┬─────────┬───────┬───────┬───────┬──┤│編號│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考││ │││ │ (新台幣) │ │ │├──┼─────────┼─────────┼───────┼───────┼───────┼──┤│001 │翰威實業股份有限公│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98年1月31日 │368,840元 │ZV0000000 │ ││ │司 │份有限公司草屯分行│ │ │ │ │└──┴─────────┴─────────┴───────┴───────┴───────┴──┘※※附記:
一、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二、請先校對無誤後,將新聞紙全版保存【請勿剪開】,並於刊登新聞紙滿6個月之翌日起算3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告及保存之新聞紙全版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