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度催字第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4 月 27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催字第49號聲 請 人 泰谷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遺失證券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請聲請人提出足以釋明本票遺失之證明文件。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7 日民事庭法 官 趙思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7 日書記官 王宣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