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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司票字第188號

本票裁定強制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1 月 26 日

聲請人
甲○○
相對人
碧麗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聲請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非訟事件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票據法第123條所定執票人就本票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事件,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94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簽發之本票准予強制執行,查其所提相對人簽發之本票未載付款地,依票據法第120條第5項規定,應以發票地為付款地。本件本票記載發票地為臺北縣深坑鄉,有卷附本票影本可稽,依首開條文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請求,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條文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埔里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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