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度審司字第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1 月 25 日
- 法官林永祥
- 原告甲○○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司字第10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呈報鳳凰傳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鳳凰傳播股份有限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卡影本(需含董監事資料)。 二、鳳凰傳播股份有限公司民國95年7月24日選任清算人之股東 東會議股東出席簽到紀錄。 三、鳳凰傳播股份有限公司民國98年9月21日股東臨時會議股東 出席簽到紀錄。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5 日民事庭法 官 林永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5 日書記官 黃婉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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