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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度審司字第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呈報清算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9 年 01 月 25 日
  • 法官
    林永祥

  • 原告
    甲○○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司字第10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呈報鳳凰傳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鳳凰傳播股份有限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卡影本(需含董監事資料)。 二、鳳凰傳播股份有限公司民國95年7月24日選任清算人之股東 東會議股東出席簽到紀錄。 三、鳳凰傳播股份有限公司民國98年9月21日股東臨時會議股東 出席簽到紀錄。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5  日民事庭法 官 林永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5  日書記官 黃婉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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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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