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度審聲字第185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聲字第185號
- 聲請人
- 陸億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伸永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統一編號
- 號1樓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九十八年度存字第五七七號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壹拾玖萬捌仟伍佰伍拾元,准予返還。
理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院98年度投簡字第112號聲請人與相對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業經和解在案,聲請人前依本院98年度投簡字第112號判決,為相對人提供新臺幣198,550元(98年度存字第577號)為擔保後,免為假執行在案;茲因相對人業同意聲請人取回所提存之上開提存物,爰聲請返還本件保證金等語。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簡易判決書、補充判決書、提存書、國庫存款收款書、相對人出具之同意書及公司變更登記表抄錄各乙份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本院98年度投簡字第112號、98年度簡上字第47號、98年度存字第577號卷宗審閱屬實,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民事庭法 官 林永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