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度審聲字第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12 月 21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聲字第89號聲 請 人 德 營造有限公司即德成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廖錦飛即廣泰實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10月9日所 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德成營造有限公司設台中縣龍井鄉○○路○段238巷9弄5號、法定代理人甲○○」之記載,應分別更正為 「德 營造有限公司即德成營造有限公司設台中縣龍井鄉○○路○段238巷9弄5號、法定代理人乙○○」。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1 日民事庭法 官 林永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1 日書記官 黃婉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