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度審聲字第89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聲字第89號
- 聲請人
- 德 營造有限公司即德成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相對人
- 廖錦飛即廣泰實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10月9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德成營造有限公司設台中縣龍井鄉○○路○段238巷9弄5號、法定代理人甲○○」之記載,應分別更正為「德 營造有限公司即德成營造有限公司設台中縣龍井鄉○○路○段238巷9弄5號、法定代理人乙○○」。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林永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