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10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訴字第10號
- 原告
- 超揚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三可食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支付命令經提出異議者視為起訴,自仍應補繳全額之裁判費。
二、本件原告與被告間給付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經本院於民國98年 5月26日裁定命原告於七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同年6月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一件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林永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