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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8 月 24 日

聲請人
丹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乙○○等三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請釋明本件債務已屆清償期(應釋明債務人自第幾期之本票金額未給付。如依尚欠金額計算,債務人並無遲延給付之情形,請一併具狀釋明)。

二、特此裁定。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4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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