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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本票裁定強制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6 月 26 日

法官徐奇川

聲請人
甲○○

            弄26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林志憲即元裕工程行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補繳票號00000000、00000000本票原本二張。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南投簡易庭法 官 徐奇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6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宣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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