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6 月 26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聲 請 人 甲○○ 弄26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林志憲即元裕工程行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補繳票號00000000、00000000本票原本二張。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6 日南投簡易庭法 官 徐奇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6 日書記官 王宣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