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8 月 03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10號原 告 丁○○ 丙○○ 戊○○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志忠律師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乙○○、張德英即傑出企業社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陸拾貳萬陸仟伍佰叁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柒仟零叁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3 日民事庭法 官 徐奇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3 日書記官 張巷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