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8 月 10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45號上 訴 人 英捷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上訴人 駿豐記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6月18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 二、經查,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8年7月21日 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 於同年月23日送達上訴人,有本院送達證書1件附卷可憑, 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前開事項,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0 日民事庭法 官 孫于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0 日書記官 盧麗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