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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45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8 月 10 日

法官孫于淦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45號

上訴人
英捷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上訴人
駿豐記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6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

二、經查,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8年7月21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3日送達上訴人,有本院送達證書1件附卷可憑,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前開事項,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孫于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0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盧麗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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