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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9 月 23 日

法官趙思芸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5號

上訴人
甲○○○
上訴人
丙○○
上訴人
乙○○
上訴人
己○○
上訴人
兼 共 同
送達代收人
戊○○
被上訴人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8月4日本院98年度訴字第1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民事向第二審法院上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8年9月3日裁定命上訴人於7日內補繳,該項裁定並已於民國98年9月7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上訴人迄未繳納裁判費,是其上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趙思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3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俊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5號於民國 98 年 09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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