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5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5號
- 上訴人
- 甲○○○
- 上訴人
- 丙○○
- 上訴人
- 乙○○
- 上訴人
- 己○○
- 上訴人
- 兼 共 同
- 送達代收人
- 戊○○
- 被上訴人
-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8月4日本院98年度訴字第1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民事向第二審法院上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8年9月3日裁定命上訴人於7日內補繳,該項裁定並已於民國98年9月7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上訴人迄未繳納裁判費,是其上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趙思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