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69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84號

分配表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6 月 10 日

法官李蓓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84號

原告
丁○○
原告
兼訴訟代理 乙○○
原告
被告
新裕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訴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甲○○為被告新裕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70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新裕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岡川秀毅已於民國98年12月11日變更,惟於本院審理中,兩造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茲本院查明被告公司變更後之法定代理人為甲○○,有卷附被告公司變更登記表影本可稽,自應由變更後之法定代理人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本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 蓓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書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84號於民國 99 年 06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分配表異議之訴,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