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84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84號
- 原告
- 丁○○
- 原告
- 兼訴訟代理 乙○○
- 原告
- 人
- 被告
- 新裕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訴訴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甲○○為被告新裕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70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新裕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岡川秀毅已於民國98年12月11日變更,惟於本院審理中,兩造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茲本院查明被告公司變更後之法定代理人為甲○○,有卷附被告公司變更登記表影本可稽,自應由變更後之法定代理人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