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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17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9 月 09 日

法官蔡岱霖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17號

上訴人
臺臂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訴人
貢品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訴人
中國國際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有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均不服中華民國99年8月10日本院98年度重訴字第1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臺臂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貢品坊股份有限公司、中國國際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上訴利益分別為新臺幣(下同)伍佰柒拾叁萬陸仟元、壹億貳仟捌佰柒拾玖萬叁仟柒佰元、壹億玖仟貳佰叁拾肆萬捌仟元,各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上訴人臺臂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捌萬陸仟柒佰叁拾玖元、上訴人貢品坊股份有限公司壹佰陸拾柒萬零陸佰肆拾元、上訴人中國國際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貳佰肆拾萬肆仟陸佰肆拾貳元。上開上訴費用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均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蔡岱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9   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曾家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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