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82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82號
- 聲請人
- 優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八年十月二十日
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八年度催字第三三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八年九月二十六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徐奇川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98年度除字第82號│├──┬─────────┬─────────┬───────┬───────┬───────┬──┤│編號│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考││ │││ │ (新台幣) │ │ │├──┼─────────┼─────────┼───────┼───────┼───────┼──┤│001 │冠郝企業股份有限公│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98年4月30日 │803,191元 │AC0000000 │ ││ │司 楊文章 │司南投分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