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度建字第14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建字第14號
- 上訴人
- 國堡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足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南投縣政府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二十八日本院九十九年度建字第一四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陸佰壹拾肆萬伍仟玖佰陸拾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玖萬貳仟捌佰貳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 法 官 徐奇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