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度智字第1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智字第1號
- 原告
- 速克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鑫鼎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智慧財產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依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光碟管理條例、營業秘密法、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或公平交易法所保護之智慧財產權益所生之第一審及第二審民事訴訟事件,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3條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略以:被告明知其所有TWM285127 「無刷馬達磁鐵轉子結構改良」新型得利,並不符專利之要件,仍基於商業上之惡性競爭手段,不依專利法第104 條規定,提示新型專利技術報告進行警告,不當且濫行權利,阻止原告零件供應廠商承接施作及供應產品予原告,至原告受有損害,故請求被告負損害賠償責任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3,172,00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經查,本件原告係主張被告違反專利法第104 條之規定,致其遭受損害,故所提起之損害賠償訴訟,除非兩造合意以普通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否則應向智慧財產法院起訴,然綜觀原告起訴狀記載之事實及所附之證據,並未有被告同意原告向普通法院提起本件訴訟之陳述及證物,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即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並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