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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9 年 09 月 06 日
  • 法官
    蔡岱霖
  • 法定代理人
    甲○○

  • 當事人
    勝康鋼鐵有限公司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46號原   告 勝康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富象企業有限公司、巨興製網企業有限公司間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等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4,66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93,008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裁判費6,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486,5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6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蔡岱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6   日書記官 曾家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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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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