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83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83號
- 被告
- 即反訴原告
- 安利源交通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錦文
上列當事人與反訴被告黃舜裕間清算合夥財產事件,被告即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94,43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反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國煜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83號
上列當事人與反訴被告黃舜裕間清算合夥財產事件,被告即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94,43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反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國煜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