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度選字第1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選字第1號
- 上訴人
- 甲○○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丙○○間當選無效事件,上訴人不服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六月十五日本院所為99年度選字第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四第一項、第七十七條之十六第一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伍佰元。上開上訴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選舉法庭審判長法 官 林永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