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度選字第4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選字第4號
- 上訴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盧永盛律師
施雅芳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判決當選無效事件,上訴人不服中華民國99年4月29日本院99年度選字第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事件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肆仟伍佰元,上開上訴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選舉法庭審判長法 官 林永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