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40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40號
- 聲請人
- 新旭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代理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九年六月三日言
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八年度司催字第三七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二十四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 99年度除字第40號│├──┬─────────┬─────────┬───────┬───────┬───────┬──┤│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考││ │ │ │ │ (新台幣) │ │ │├──┼─────────┼─────────┼───────┼───────┼───────┼──┤│001 │新旭台實業股份有限│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98年10月20日 │481,438元 │XK0000000 │ ││ │公司 乙○○ │份有限公司南投分行│ │ │ │ │├──┼─────────┼─────────┼───────┼───────┼───────┼──┤│002 │新旭台實業股份有限│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98年10月20日 │394,982元 │XK0000000 │ ││ │公司 乙○○ │份有限公司南投分行│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