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度審投小字第29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審投小字第29號
- 原告
- 凌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支付命令經提出異議者視為起訴,自仍應補繳全額之裁判費;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7629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本件原告僅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新臺幣(下同)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500元。經本院於民國99年10月7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9年10月11日合法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揆諸首揭規定,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