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度審訴字第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12 月 03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審訴字第44號原 告 速進機電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淦璋 被 告 百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珍郎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次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10月8 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月13日送達原 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參,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 日民事庭法 官 林永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 日書記官 黃婉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