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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度建字第14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5 月 02 日

法官徐奇川巫美蕙洪儀芳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建字第14號

上訴人
國堡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足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南投縣政府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二十八日本院九十九年度建字第一四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陸佰壹拾肆萬伍仟玖佰陸拾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玖萬貳仟捌佰貳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 法 官 徐奇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 日

法 官 巫美蕙

法 官 洪儀芳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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