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度簡上字第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7 月 26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簡上字第46號上 訴 人 源灃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佳滿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永隆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提出如附件所載第一項、第二項內容之上訴狀正本,並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第一審判決及對於該判決上訴之陳述;(三)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四)上訴理由。上訴狀應記載上訴聲明,此屬於提起上訴應具備之程式,若未記載即為上訴不合法,經審判長定期間補正而未補正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一條第一項、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且於簡易訴訟程序之上訴程序亦準用之,並為同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所明定。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返還租金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九十九年六月三日本院南投簡易庭九十八年度投簡字第二九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上訴人提出之上訴狀,未依法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亦未載明上訴理由。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提出記載如附件所載第一項、第二項內容之上訴狀,並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一條第一項、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6 日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徐奇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6 日書記官 張巷玉 附件 一、上訴狀應記載「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及「上訴理由」。 二、上訴理由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 (二)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並應記載法律關係及法律見解,提供相關資料,以利爭點之整理。 三、未於主文所示期間內補正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者,即駁回上訴。未提出上訴理由書,或未說明逾期提出上訴理由書之理由者,本院得駁回再提出之攻擊或防禦方法,或於判決時依全辯論意旨斟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