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10 月 22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70號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南投縣水里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捌萬壹仟柒佰壹拾捌元後,本院九十九年度司執字第一六一○六號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其中關於對莊月娥所有如附表所示在第三人日茂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集保帳戶內之股票所為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九十九年度訴字第三○二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終結前,應暫予停止。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之本院99年度司執字第16106號執行案件,聲請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扣押在 案,惟本件業經聲請人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聲明撤銷上開執行程序,而聲請人對債務人即被繼承人莊黃箱,並未自其受有任何遺產,依民法第1148條第2項、第1153條第1項規定,無庸就莊黃箱對相對人之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本件執行事件查封之財產尚在本院執行中,為此,聲請人請准裁定予免供擔保,在上開債務人異議之訴判決確定前,本院99年度司執字第16106號清償債務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停止執行 等語。 二、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第4條第1項第5款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 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法院依強制執 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擔保金額而准許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者 ,該項擔保係預備供債權人因停止執行所受損害之賠償,其數額應依標的物停止執行後,債權人未能即時受償或利用該標的物所受之損害額,或其因另供擔保強制執行所受之損害額定之,非以標的物之價值或其債權額為依據(最高法院91年台抗字第429號、91年台抗字第111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以其對聲請人之被繼承人莊黃箱之債權新臺幣(下同)466,960元,執本院民國98年10月30 日投院霞97執孝字第13549號債權憑證向本院民事執行處聲 請對聲請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為強制執行。本院民事執行處於99年9月6日核發投院平99司執仁字第16106號執行命 令予第三人日茂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禁止聲請人就前開股票為處分等情,業經本院調閱99年度司執字第16106號清償債 務強制執行事件查核無誤。另查,聲請人以其僅於繼承莊黃箱之遺產範圍內負清償責任,其未自被繼承人莊黃箱受有任何遺產,自無庸就被繼承人莊黃箱對相對人之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本院上開執行命令,所執行之標的為聲請人之固有財產,應予撤銷為由,於99年10月14日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聲明撤銷本院所為就附表股票所為之強制執行程序,復經調閱本院99年度訴字第302號債務人異議之訴卷宗屬實。又 聲請人所有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扣押,相對人之債權原於換價程序後即可受償,惟本院如裁定停止執行程序,相對人自必受有不能即時受償之損害,是聲請人如能就相對人因停止執行所受損害,提出適當之擔保,其就本院99年度司執字第16106號就聲請人所有附表所示之股票所為之強制執行 程序聲請停止執行,於法尚無不合,而應予准許;又其免供擔保之聲請,將使相對人因不能即時受償之損害,有不能受償之虞,所請並無理由,應予駁回。至本院99年度司執字第16106號之其餘強制執行程序,乃係就被繼承人莊黃箱之其 他繼承人莊文科、莊文欽、莊玉美等人之財產所為,非聲請人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之範圍,自無從停止執行之,是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應屬無據,亦應予駁回。 四、再查,前開債務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506,477元, 未逾民事訴訟法上訴第三審之最低金額,不得上訴第三審,則該訴訟事件至二審確定,依據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規定第一審辦案期限1年4個月、第二審辦案期間2年計算, 期間為3年4月,加上裁判送達、上訴、分案等期間,則兩造間訴訟審理期限約需3年6月,預估為聲請人提起前開債務人異議之訴獲准停止執行因而致相對人之執行延宕之期間。又本件乃備供相對人因停止執行所受損害之賠償,應按法定遲延之週年利率5%計算利息損失,計相對人受有無法即時因強制執行滿足其債權期間所生利息損失,約為81,718元(計算式:466,960×5%×(3+6/12)=81,718,小數點以下四捨五 入),以此作為定聲請人聲請本件停止執行,相當並確實之擔保之依據,乃屬適當。 五、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立昌 ┌───────────────────────────┐ │附表:莊月娥所有股票 │ │ (日茂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第00000000000號集保帳戶) │ ├──┬─────┬─────┬─────┬──────┤ │編號│證券代號 │證券名稱 │證券狀態 │餘額(股數)│ ├──┼─────┼─────┼─────┼──────┤ │ 一 │1305 │華夏 │上市櫃 │10,000股 │ ├──┼─────┼─────┼─────┼──────┤ │ 二 │1310 │台苯 │上市櫃 │ 4,208股 │ ├──┼─────┼─────┼─────┼──────┤ │ 三 │1326 │臺化 │上市櫃 │ 480股 │ ├──┼─────┼─────┼─────┼──────┤ │ 四 │1434 │福懋 │上市櫃 │ 324股 │ ├──┼─────┼─────┼─────┼──────┤ │ 五 │2377 │微星科技 │上市櫃 │ 5,458股 │ ├──┼─────┼─────┼─────┼──────┤ │ 六 │2618 │長榮航 │上市櫃 │ 19股 │ ├──┼─────┼─────┼─────┼──────┤ │ 七 │3484 │崧騰 │上市櫃 │ 258股 │ ├──┼─────┼─────┼─────┼──────┤ │ 八 │3514 │昱晶 │上市櫃 │ 837股 │ ├──┼─────┼─────┼─────┼──────┤ │ 九 │6148 │驊宏資 │上市櫃 │10,000股 │ ├──┼─────┼─────┼─────┼──────┤ │ 十 │6505 │台塑化 │上市櫃 │ 107股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2 日書記官 王宣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