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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47號

返還保證金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楊國煜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47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悅宏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徐寶進間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不服民國105 年9 月26日本院99年度訴字第147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4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85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楊國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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