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9 月 06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46號原 告 勝康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富象企業有限公司、巨興製網企業有限公司間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等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4,66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93,008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裁判費6,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486,5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6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蔡岱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6 日書記官 曾家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