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46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46號
- 原告
- 勝康鋼鐵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富象企業有限公司、巨興製網企業有限公司間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等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4,66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93,008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裁判費6,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486,5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蔡岱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