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算合夥財產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12 月 21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83號被 告 即反訴原告 安利源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錦文 上列當事人與反訴被告黃舜裕間清算合夥財產事件,被告即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94,43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1 日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國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1 日書記官 張巷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