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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83號

清算合夥財產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2 月 21 日

法官楊國煜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83號

被告
即反訴原告
安利源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錦文

上列當事人與反訴被告黃舜裕間清算合夥財產事件,被告即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94,43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反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國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1  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巷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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