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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83號

清算合夥財產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8 月 14 日

法官楊國煜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訴字第283號

原告
即反訴被告
黃舜裕
訴訟代理人
賴思達律師
被告
即反訴原告
安利源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錦文
訴訟代理人
蔡譯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算合夥財產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7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本訴訴訟費用新臺幣玖仟參佰陸拾元由原告負擔。

反訴原告之反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反訴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玖佰陸拾捌元由反訴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固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時,依兩造間合夥關係所為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855,492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嗣於訴訟進行中,原告變更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709,192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原告所為訴之變更,核屬同一請求而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揆諸前開規定,原告上開訴之變更應予准許。

二、按被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得在本訴繫屬之法院,對於原告及就訴訟標的必須合一確定之人提起反訴;反訴之標的,如專屬他法院管轄,或與本訴之標的及其防禦方法不相牽連者,不得提起,民事訴訟法第259條、第26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主張,依兩造間合夥關係,請求被告將合夥賸餘財產按二分之一比例,分配與原告;被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提起反訴,主張依兩造間合夥關係,請求原告應償還其所清償合夥債務中原告應分擔之金額,核與原告主張之訴訟標的,本於同一合夥關係所生,與原告所為攻擊、防禦方法相牽連。依前開規定,被告所提反訴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貳、實體方面:

一、本訴部分:

(一)原告起訴主張:兩造於93年10月間合意成立合夥契約(下稱系爭合夥),約定出資比例為各二分之一,以購買曳引車及拖板車各一部,靠行在被告名下之方式,共同經營貨運事業,系爭合夥所生損益,由兩造各分配其二分之一。嗣被告向訴外人長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購買車牌號碼896-GT(嗣車牌號碼變更為638-HK)之曳引車一部,另向訴外人松宜汽車商行購買車牌號碼31-KX拖板車一部(以下合稱系爭曳引車),並登記在被告名下,由原告駕駛系爭曳引車,為第三人運送貨物而賺取運費,以經營共同事業。又兩造於94年8月30日合意解散系爭合夥,並將系爭曳引車出售與被告,故系爭合夥因全體合夥人之同意而解散,經兩造同意由被告就系爭合夥進行了結現務、收取債權及清償債務,並製作如附件所示之車主費用單,惟該車主費用單所載下列支出之內容,與事實不符:(1)關於為支付系爭曳引車價金,而向訴外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租迪和公司)貸款之金額,應為新臺幣(下同)2,359,726元,而非如車主費用單所載3,598,560元(院一29);(2)如附表一所示油資債務之支出合計413,393元,附表二所示輪胎與鋼圈債務之支出合計17萬元,附表三所示保養費用債務之支出合計355,155元,附表四所示其他費用債務之支出合計28,800元,均非屬實。故被告所製作之上開車主費用單,虛列系爭合夥債務達2,007,260元,雖該車主費用單就系爭合夥結算為負債588,875元,但剔除上開虛列之債務後,系爭合夥結算應為盈餘1,418,385元,依系爭合夥關係,被告應將盈餘之二分之一即709,192元分配與原告。原告爰依民法第697條、698條之合夥出資返還請求權及第699條之合夥關係賸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提起本訴,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709,192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兩造間系爭合夥,業經兩造同意而解散,且就系爭合夥所共同經營之貨運事業,其收支情形詳如附件之車主費用單所載,故系爭合夥之財產,不足清償所負之債務,不足額為588,875元,是原告主張系爭合夥於清償債務後,尚有財產可供分配於合夥人,顯非事實,其請求被告給付系爭合夥之賸餘財產,應非可採等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免為執行。

二、反訴部分:

(一)反訴原告起訴主張:兩造間系爭合夥,於94年8月30日因兩造同意而解散,並經被告了結現務、收取債權及清償債務後,其系爭合夥所共同經營之貨運事業,其收支情形詳如附件之車主費用單所載,故系爭合夥之財產,不足清償所負之債務,不足額為588,875元,應由兩造依民法第681條規定,對外負連帶清償責任,於兩造內部間應由反訴被告按二分之一之比例分擔,即分擔其中294,438元。反訴原告已清償上開合夥債務588,875元,致反訴被告同免清償責任,故反訴原告得請求反訴被告償還其應分擔之部分即294,438元。反訴原告爰依民法第281條第1項之連帶債務償還請求權,提起本訴,並聲明:反訴被告應給付反訴原告294,438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反訴被告則以:系爭合夥於兩造合意解散,並經了結現務、收取債權及清償債務後,應有賸餘財產1,418,385元,並無負債。故反訴被告並無與反訴原告負擔連帶債務,反訴原告對反訴被告並無連帶債務償還請求權等語置辯。並聲明:反訴原告之反訴駁回;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免為執行。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

(一)兩造於93年10月間合意成立系爭合夥,於94年8月30日同意解散系爭合夥。

(二)系爭合夥經兩造同意由被告了結現務、收取債權並清償債務,現均已完成,經被告於本件訴訟程序中,提出相關資料而清算完畢。

(三)系爭合夥共同經營貨運事業之收入及支出情形,除取得車牌號碼896-GT之曳引車為合夥財產,所支出之金額應為2,625,000元,及下列爭執事項外,如附件之車主費用單所示。

四、兩造爭執之事項:

(一)系爭合夥為經營共同事業,向中租迪和公司貸款之金額,為原告所主張之2,359,726元?或如被告所抗辯之3,598,560元?

(二)系爭合夥為經營共同事業,有無支出如附表一所示之油資費用?有無支出如附表二所示輪胎與鋼圈之費用?有無支出如附表三所示保養費用?有無支出如附表四所示費用?

(三)原告依民法第697條第2項、698條之合夥出資返還請求權及第699條之合夥關係賸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請求被告給付709,192元,有無理由?

(四)反訴原告依民法第821條第1項連帶債務償還請求權,請求反訴被告給付294,438元,有無理由?

五、得心證之理由:

(一)本訴部分:按公司不得為合夥事業之合夥人,公司法第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公司負責人如違反此項規定,而以公司名義與他人訂立合夥契約,不能認為公司之行為,對於公司自不發生效力,所訂合夥契約應屬無效(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2754號判決、86年度台上字第546號判決、86年度台上字第1587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被告為公司組織,有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憑(見院一卷第48至49頁),依前開說明,被告不得為合夥事業之合夥人,被告公司負責人以被告公司名義與原告所訂之系爭合夥契約,對被告不生效力而屬無效,可見兩造間並無系爭合夥關係存在,是原告主張依系爭合夥關係,被告應將系爭合夥之謄餘財產分配與原告云云,應非可採。從而,原告主張依民法第697條、698條之合夥出資返還請求權及第699條之合夥關係賸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請求被告給付709,192元,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另原告假執行之聲請,亦因本訴駁回而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二)反訴部分:按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因清償致他債務人同免責任者,得向他債務人請求償還各自分擔之部分,並自免責時起之利息,此觀民法第281條第1項規定自明。是數人間無同負連帶債務之關係者,彼此間自無主張上開連帶債務償還請求權之餘地。反訴原告主張兩造就系爭合夥之債務,應依民法第681條規定,對債權人負連帶清償責任,惟系爭合夥契約應屬無效,兩造間無合夥關係存在,已如上述,可見就反訴原告主張因系爭合夥事業所生之588,875元債務,反訴被告不負民法第681條所定之合夥人連帶清償責任。此外,反訴原告並無其他主張或舉證,足認反訴被告就反訴原告主張之588,875元債務,與反訴原告負連帶清償責任,是反訴原告主張兩造就上開588,875元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應非可採。依前開說明,反訴原告就上開588,875元債務之清償,應無向反訴被告主張連帶債務償還請求權之餘地。從而,反訴原告主張依民法第281條第1項之連帶債務償還請求權,請求反訴被告給付294,438元,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另反訴原告假執行之聲請,亦因反訴駁回而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六、本案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經審酌後,認與本件之認定及判決之結果無礙,故不再逐一論述,附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及反訴原告之訴,均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國煜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洪瑞璣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
│編號│車主費用單│費用項目              │金額(元)│
│    │登載日期  │                      │          │
├──┼─────┼───────────┼─────┤
│1   │94.01.22  │柴油油資(停車場      │70,689    │
│    │          │12/14-12/31)         │          │
├──┼─────┼───────────┼─────┤
│2   │94.02.06  │柴油油資(1月份4660L  │74,094    │
│    │          │*15.9車場)          │          │
├──┼─────┼───────────┼─────┤
│3   │94.02.15  │柴油油資(1月份       │19,921    │
│    │          │1/24-1/31 )          │          │
├──┼─────┼───────────┼─────┤
│4   │94.02.21  │油資(1月份6+12+27)  │13,515    │
├──┼─────┼───────────┼─────┤
│5   │94.03.09  │油資(停車場2月2887L)│45,903    │
├──┼─────┼───────────┼─────┤
│6   │94.03.31  │油資(停車場3月)     │91,048    │
├──┼─────┼───────────┼─────┤
│7   │94.04.30  │柴油油資(停車場4月) │20,804    │
├──┼─────┼───────────┼─────┤
│8   │94.07.31  │柴油油資(停車場7月) │38,414    │
├──┼─────┼───────────┼─────┤
│9   │94.08.30  │柴油油資(車場)      │39,005    │
├──┼─────┼───────────┼─────┤
│合計│          │                      │413,393   │
└──┴─────┴───────────┴─────┘
附表二:
┌──┬─────┬───────────┬─────┐
│編號│車主費用單│費用項目              │金額(元)│
│    │登載日期  │                      │          │
├──┼─────┼───────────┼─────┤
│1   │93.11.09  │輪胎                  │44,000    │
├──┼─────┼───────────┼─────┤
│2   │94.01.25  │輪胎(車廠4*9100)    │36,400    │
├──┼─────┼───────────┼─────┤
│3   │94.02.06  │輪胎(群威輪胎行)    │9,500     │
├──┼─────┼───────────┼─────┤
│4   │94.02.28  │輪胎                  │3,900     │
├──┼─────┼───────────┼─────┤
│5   │94.04.13  │輪胎(4月9日4*8500車場│34,000    │
│    │          │、昌益)              │          │
├──┼─────┼───────────┼─────┤
│6   │94.05.27  │鋼圈(昌益代換車場)  │3,500     │
├──┼─────┼───────────┼─────┤
│7   │94.06.08  │鋼圈(昌益)          │3,500     │
├──┼─────┼───────────┼─────┤
│8   │94.06.08  │輪胎(再製胎2條*4000車│8,000     │
│    │          │場)                  │          │
├──┼─────┼───────────┼─────┤
│9   │94.06.17  │輪胎(車場,原裝9000*2│18,000    │
│    │          │)                    │          │
├──┼─────┼───────────┼─────┤
│10  │94.06.28  │工資(昌益輪胎6/17台企│1,200     │
│    │          │6/27票)              │          │
├──┼─────┼───────────┼─────┤
│11  │94.07.13  │輪胎(再製胎2條*4000)│8,000     │
├──┼─────┼───────────┼─────┤
│合計│          │                      │170,000   │
└──┴─────┴───────────┴─────┘
附表三:
┌──┬─────┬───────────┬─────┐
│編號│車主費用單│費用項目              │金額(元)│
│    │登載日期  │                      │          │
├──┼─────┼───────────┼─────┤
│1   │93.11.30  │保養費                │20,095    │
├──┼─────┼───────────┼─────┤
│2   │94.02.06  │保養費(黃油+工資)   │3,250     │
├──┼─────┼───────────┼─────┤
│3   │94.03.10  │保養費、印表(義益93. │162,400   │
│    │          │11-94.2月)           │          │
├──┼─────┼───────────┼─────┤
│4   │94.08.30  │保養費(義益)        │161,610   │
├──┼─────┼───────────┼─────┤
│5   │94.08.30  │保養費(義益機油)    │7,800     │
├──┼─────┼───────────┼─────┤
│合計│          │                      │355,155   │
└──┴─────┴───────────┴─────┘
附表四:
┌──┬─────┬───────────┬─────┐
│編號│車主費用單│費用項目              │金額(元)│
│    │登載日期  │                      │          │
├──┼─────┼───────────┼─────┤
│1   │93.11.09  │噴漆                  │9,000     │
├──┼─────┼───────────┼─────┤
│2   │93.11.15  │音響                  │11,800    │
├──┼─────┼───────────┼─────┤
│3   │94.01.20  │黑網                  │2,500     │
├──┼─────┼───────────┼─────┤
│4   │94.04.30  │斗子(台中裕)        │5,500     │
├──┼─────┼───────────┼─────┤
│合計│          │                      │28,800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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