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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度選字第1號

當選無效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7 月 19 日

法官林永祥孫于淦蔡岱霖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選字第1號

上訴人
甲○○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丙○○間當選無效事件,上訴人不服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六月十五日本院所為99年度選字第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四第一項、第七十七條之十六第一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伍佰元。上開上訴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選舉法庭審判長法 官 林永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9  日

               法 官 孫于淦

               法 官 蔡岱霖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曾家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度選字第1號於民國 99 年 07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當選無效,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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