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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度選字第4號

當選無效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林永祥孫于淦蔡岱霖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選字第4號

上訴人
甲○○
訴訟代理人
盧永盛律師

      施雅芳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判決當選無效事件,上訴人不服中華民國99年4月29日本院99年度選字第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事件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肆仟伍佰元,上開上訴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選舉法庭審判長法 官 林永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31  日

               法 官 孫于淦

               法 官 蔡岱霖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曾家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度選字第4號於民國 99 年 05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當選無效,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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