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63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63號
- 聲請人
- 綠樣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九年七月二十九
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九年度司催字第二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九年七月二十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 99年度除字第63號│├──┬─────────┬─────────┬───────┬───────┬───────┬──┤│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考││ │ │ │ │ (新台幣) │ │ │├──┼─────────┼─────────┼───────┼───────┼───────┼──┤│001 │友山營造股份有限公│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98年10月18日 │75,600元 │ZY0000000 │ ││ │司 │份有限公司埔里分行│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