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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4年度投秩字第13號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1 月 09 日

法官林錫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裁定         104年度投秩字第13號

移送機關
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

被移送人  陳帝祐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國104年11月5日投投警偵字第00000000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帝祐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罰鍰新臺幣壹仟元。

扣案富士接著劑(強力膠)壹拾條、內含強力膠殘渣之塑膠袋壹只均沒入。事 實 理 由 及 證 據

一、被移送人陳帝祐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⑴時間:民國104年10月29日11時20分許。⑵地點:南投縣南投市○○路000號(中一排骨店內)。⑶行為: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⑴被移送人陳帝祐警訊時之自白。⑵現場照片。⑶經警察據報前往處理時當場查獲。

⑷富士接著劑(強力膠)10 條、內含強力膠之塑膠袋1只扣案。

三、扣案之富士接著劑(強力膠)10 條、內含強力膠之塑膠袋1只為被移送人所有,且為供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所用之物,爰併予宣告沒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 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第2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9 日

法 官 林錫凱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蕭元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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