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4年度投秩字第13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裁定 104年度投秩字第13號
- 移送機關
- 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
被移送人 陳帝祐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國104年11月5日投投警偵字第00000000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帝祐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罰鍰新臺幣壹仟元。
扣案富士接著劑(強力膠)壹拾條、內含強力膠殘渣之塑膠袋壹只均沒入。事 實 理 由 及 證 據
一、被移送人陳帝祐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⑴時間:民國104年10月29日11時20分許。⑵地點:南投縣南投市○○路000號(中一排骨店內)。⑶行為: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⑴被移送人陳帝祐警訊時之自白。⑵現場照片。⑶經警察據報前往處理時當場查獲。
⑷富士接著劑(強力膠)10 條、內含強力膠之塑膠袋1只扣案。
三、扣案之富士接著劑(強力膠)10 條、內含強力膠之塑膠袋1只為被移送人所有,且為供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所用之物,爰併予宣告沒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 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第2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