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4年度投秩字第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南投簡易庭(含埔里)
- 裁判日期104 年 11 月 09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裁定 104年度投秩字第13號移送機關 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 被移送人 陳帝祐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國104年11月5日投投警偵字第00000000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帝祐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罰鍰新臺幣壹仟元。 扣案富士接著劑(強力膠)壹拾條、內含強力膠殘渣之塑膠袋壹只均沒入。 事 實 理 由 及 證 據 一、被移送人陳帝祐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⑴時間:民國104年10月29日11時20分許。 ⑵地點:南投縣南投市○○路000號(中一排骨店內)。 ⑶行為: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⑴被移送人陳帝祐警訊時之自白。 ⑵現場照片。 ⑶經警察據報前往處理時當場查獲。 ⑷富士接著劑(強力膠)10 條、內含強力膠之塑膠袋1只扣案。 三、扣案之富士接著劑(強力膠)10 條、內含強力膠之塑膠袋1只為被移送人所有,且為供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所用之物,爰併予宣告沒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 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第2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9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林錫凱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0 日書記官 蕭元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