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九十一年度埔秩字第一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裁定 九十一年度埔秩字第一號
- 移送機關
- 南投縣警察局埔里分局
被 移送 人 甲○○
右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八日以
投埔警刑秩字第O九一一四一O二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公共遊樂場所之負責人,縱容少年於深夜聚集其內,而不即時報告警察機關,處罰鍰新臺幣陸仟元。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甲○○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⑴時間: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日凌晨一時五十一分。⑵地點:南投縣埔里鎮○○里○○街二五六號「旺宏企業社」(即異次元網際網路)。
⑶行為:公共遊樂場所之負責人,縱容少年於深夜聚集其內,而不即時報告警察機關。
二、右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證明屬實。⑴被移送人甲○○於警訊時之自白。
⑵證人劉耿豪、吳世祺之證言及警方臨檢紀錄表附卷可稽。
⑶經警察當場查獲。
三、本院審酌被移送人行為之動機、目的、手段及破壞社會秩序之程度等一切情狀,認應處罰緩新台幣六千元。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五條第二項、第七十七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