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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投簡易庭(含埔里)九十一年度埔秩字第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
  • 裁判日期
    91 年 08 月 08 日
  • 法官
    吳佳薇

  • 原告
    南投縣警察局埔里分局法人甲○○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裁定           九十一年度埔秩字第一號 移 送機 關 南投縣警察局埔里分局 被 移送 人 甲○○ 右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八日以 投埔警刑秩字第O九一一四一O二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公共遊樂場所之負責人,縱容少年於深夜聚集其內,而不即時報告警察機關, 處罰鍰新臺幣陸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甲○○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⑴時間: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日凌晨一時五十一分。 ⑵地點:南投縣埔里鎮○○里○○街二五六號「旺宏企業社」(即異次元網際網 路)。  ⑶行為:公共遊樂場所之負責人,縱容少年於深夜聚集其內,而不即時報告警察 機關。 二、右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⑴被移送人甲○○於警訊時之自白。 ⑵證人劉耿豪、吳世祺之證言及警方臨檢紀錄表附卷可稽。  ⑶經警察當場查獲。 三、本院審酌被移送人行為之動機、目的、手段及破壞社會秩序之程度等一切情狀, 認應處罰緩新台幣六千元。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五條第二項、第七十七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八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法 官 吳佳薇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 書記官 趙世明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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