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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九十一年度埔秩字第一號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8 月 08 日

法官吳佳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裁定           九十一年度埔秩字第一號

移送機關
南投縣警察局埔里分局

  被 移送 人 甲○○

右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八日以

投埔警刑秩字第O九一一四一O二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公共遊樂場所之負責人,縱容少年於深夜聚集其內,而不即時報告警察機關,處罰鍰新臺幣陸仟元。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甲○○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⑴時間: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日凌晨一時五十一分。⑵地點:南投縣埔里鎮○○里○○街二五六號「旺宏企業社」(即異次元網際網路)。 

⑶行為:公共遊樂場所之負責人,縱容少年於深夜聚集其內,而不即時報告警察機關。

二、右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證明屬實。⑴被移送人甲○○於警訊時之自白。

⑵證人劉耿豪、吳世祺之證言及警方臨檢紀錄表附卷可稽。 

⑶經警察當場查獲。

三、本院審酌被移送人行為之動機、目的、手段及破壞社會秩序之程度等一切情狀,認應處罰緩新台幣六千元。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五條第二項、第七十七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八   日

法 官 吳佳薇

                 書記官 趙世明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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