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0年度投簡字第231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投簡字第231號
- 原告
- 龍甲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淑芬
- 訴訟代理人
- 蔡儷琪
- 被告
- 民祥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敏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第2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依承攬契約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工程保留款,而依兩造所簽訂之工程合約第十九條爭議處理三、約定:「契約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並以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依前開說明,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