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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0年度投簡字第65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4 月 29 日

法官趙思芸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投簡字第65號

原告
陞克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玉文
訴訟代理人
李文彰
被告
翔泰益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建誠

上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100年4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

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肆萬陸仟玖佰肆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三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伍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下同)99年8月16日起至99年10 月16日止,陸續向原告訂購監視器材設備,然被告僅於99年10月29日支付新台幣(下同)20,000元,尚積欠貨款146,944元未給付,原告遂於99年12月8日寄發存證信函予被告,惟被告仍置之不理,爰依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三、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為何聲明或陳述。

四、原告前述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客戶簡要對帳表、出貨單、現金收款單、存證信函等件為證,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庭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陳述以供審酌,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原告之主張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據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46,944元之貨款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即100年3月22日起自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遲延利息,即屬正當,應予准許。

五、本判決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末原告因本件訴訟,支出裁判費1,550元,而本件被告既受敗訴判決,自應負擔全部之訴訟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87條第1項規定,就本件之訴訟費用,依職權併予裁判。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9 日

法 官 趙思芸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聖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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