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0年度埔簡字第153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埔簡字第153號
- 原告
- 李玉琪即宏東汽車貨運行
- 訴訟代理人
- 陳奇新
- 被告
- 黃士穎
- 訴訟代理人
- 廖偉滄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7月10日上午10時在本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具狀說明新臺幣20萬元係原告或陳奇新個人之營業損失,車牌號碼000-00營業大貨車是否為陳奇新所有而靠行登記在原告名下,特此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