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0年度埔簡字第1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南投簡易庭(含埔里)
- 裁判日期102 年 05 月 29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埔簡字第153號原 告 李玉琪即宏東汽車貨運行 訴訟代理人 陳奇新 被 告 黃士穎 訴訟代理人 廖偉滄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7月10日上午10時在本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具狀說明新臺幣20萬元係原告或陳奇新個人之營業損失,車牌號碼000-00營業大貨車是否為陳奇新所有而靠行登記在原告名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9 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 官 鍾淑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4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