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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0年度埔簡字第1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
  • 裁判日期
    102 年 05 月 29 日
  • 法官
    鍾淑慧

  • 原告
    李玉琪即宏東汽車貨運行
  • 被告
    黃士穎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埔簡字第153號原   告 李玉琪即宏東汽車貨運行 訴訟代理人 陳奇新 被   告 黃士穎 訴訟代理人 廖偉滄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7月10日上午10時在本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具狀說明新臺幣20萬元係原告或陳奇新個人之營業損失,車牌號碼000-00營業大貨車是否為陳奇新所有而靠行登記在原告名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9 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 官 鍾淑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4 日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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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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