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0年度投勞簡字第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南投簡易庭(含埔里)
- 裁判日期101 年 05 月 03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投勞簡字第5號原 告 陳曉琍 訴訟代理人 張英一律師 複代理人 謝宏偉律師 被 告 黃淑琳 訴訟代理人 鄒明瑋 被 告 柏諦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志誠 訴訟代理人 蘇哲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 年6月7日上午10時35分在本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證明100年4月13日、5月4日於臺中大里仁愛醫院門診之醫療費用各550元及99年10月29日、11月4日、11月18日於童綜合醫院門診之醫療費用各500元、6,500元、240 元與本件事故具有因果關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 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鍾淑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7 日書記官 黃俊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