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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0年度投簡聲字第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公示送達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
  • 裁判日期
    100 年 02 月 24 日
  • 法官
    鍾淑慧
  • 法定代理人
    林映君

  • 原告
    首映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富山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投簡聲字第10號聲 請 人 首映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映君 相 對 人 富山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重道即陳世輝 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於民國100年1月10日對相對人富山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所發左營菜公郵局第42號存證信函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准將聲請人於民國100年1月10日對相對人陳重道即陳世輝所發左營菜公郵局第43號存證信函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原債權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94年2 月22日將其對相對人富山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陳重道即陳世輝於該銀行尚未清償之債權讓與馬來西亞商富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嗣上開受讓人復將該債權讓與聲請人。經向相對人富山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營業所臺中市○區○○路367號16樓之1及相對人陳重道即陳世輝之戶籍地南投縣竹山鎮○○路○段1059號寄發債權讓與之通知,惟分別因查無此公司、查無此址,致無法送達,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並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書、公告報紙、公司基本資料查詢、郵局存證信函及信封、戶籍謄本等件為證。 二、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次按對於當事人之送達,有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受訴法院得依聲請,准為公示送達,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 款亦有明文。經審核聲請人提出之上開文件,其依相對人富山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營業所臺中市○區○○路367號16樓之1及相對人陳重道即陳世輝之戶籍地南投縣竹山鎮○○路○段1059號寄送之存證信函因遷移不明而無法送達,足認相對人有應受送達處所不明之情形,核與前揭法條規定相符,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4 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鍾淑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4 日書記官 陳淑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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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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