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1年度投簡字第116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投簡字第116號
- 上訴人
- 誠臻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秀鳳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若琦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101年7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
訴人之上訴利益額核定為新台幣2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
台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
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