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1年度投簡字第1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債權存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
  • 裁判日期
    101 年 06 月 05 日
  • 法官
    趙思芸
  • 法定代理人
    洪慶和

  • 原告
    洪上正
  • 被告
    宇翔營造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投簡字第186號原   告 洪上正 被   告 宇翔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慶和 上當事人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二、本件原告起訴,僅據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101年5月1 日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1年5月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5 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趙思芸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5 日書記官 王聖貿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1年度…」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