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1年度投簡字第112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投簡字第112號
- 原告
- 誠臻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秀鳳
- 訴訟代理人
- 王永慶
- 被告
- 吳若琦
- 兼上一人
- 訴訟代理人
- 詹昆穎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一、原告公司業經命令解散,依公司法第24條、第79條規定應行清算,且除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外,應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原告應查報原告公司有無選任起訴狀所載法定代理人徐秀鳳為清算人?若無,則請依公司法相關規定補正法定代理人,並提出各該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