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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1年度投簡字第116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8 月 07 日

法官鍾淑慧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投簡字第116號

上訴人
誠臻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秀鳳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若琦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101年7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

訴人之上訴利益額核定為新台幣2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

台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

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7   日

               法 官 鍾淑慧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黃俊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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