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1年度投簡字第1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南投簡易庭(含埔里)
- 裁判日期101 年 04 月 25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投簡字第124號原 告 翔泰木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蘭珠 被 告 富成金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銀光 上當事人間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24條分 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依租賃契約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租金,而依兩造所簽訂之房屋租賃契約書第6條第3點約定:「如有訴訟情事,以甲方(即原告)戶籍所在地為主」,而原告既設籍在台北市大同區,依前開說明,本件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5 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趙思芸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5 日書記官 王聖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