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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1年度投簡字第1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土地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
  • 裁判日期
    101 年 07 月 11 日
  • 法官
    趙思芸
  • 法定代理人
    黃英俊

  • 上訴人
    禾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與被上訴人奕郝精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6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投簡字第173號上 訴 人 禾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英俊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奕郝精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6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額核定為新台幣290,407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1  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趙思芸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1  日書記官 王聖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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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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