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2年度投簡字第78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投簡字第78號
- 原告
- 福瑩橡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何泰奇
- 被告
- 釔鑫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光耀
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1 月7 日以裁定命原告於7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2 年1 月9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