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2年度埔小字第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過水權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南投簡易庭(含埔里)
- 裁判日期102 年 05 月 09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埔小字第84號原 告 誠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崇文 被 告 洪敏瑜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過水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4 月9 日以裁定命原告於7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2 年4 月1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9 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 官 林錫凱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9 日書記官 王聖貿